2004年11月1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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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七大担忧 已有成功案例
深圳首创证人保护制度
张国栋

  证人保护制度和立法曾被国内多位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呼吁,但一直未有突破。深圳宝安区检察院日前专门出台《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破解了证人保护诸多难题。法律专家称,此举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尚属首创。

  证人有安全感可破解办案僵局
  
深圳宝安区检察院的这项规定自今年8月悄然启动以来,3个月已有多起案件中通过保护证人,使证人获得安全感愿意作证,从而打破办案中的僵局。该院反贪局与一位核心证人签订了“保护责任计划书”,该证人当即出示了4份关键证据,使一个大要案势如破竹,仅3天,一名腐败分子就被送进了看守所。
  侦破案件需要人证和物证,而证人需要保护。据了解,我国现行法律对证人的保护,主要体现为对证人合法权益受侵害以后的刑法保护,但是,对如何保护证人,由谁来保护证人,保护的期限、保护的程度如何,立法和司法部门都没有提出可以具体操作的方式和手段。
  今年初,宝安区检察院成立了专门的证人保护专题研究小组,经过半年多的努力,在借鉴国外保护证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证人保护程序的启动和终止、保护责任、保护内容、范围和措施逐一明晰和强化。
  证人财产、名誉、亲属均列入保护范围
  
宝安区检察院出台的《证人保护工作规定》将保护分为三个阶段,即庭前保护、庭审中保护和庭审后保护。对于因作证而将受到或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伤害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实行24小时贴身保护。除了保护证人的生命安全以外,将其财产和名誉及其近亲属,一并列入保护范围。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实行专门经济补偿制度。
  《规定》解除证人保护七大担忧
  
担忧一,身份和作证行为被公开
  除法律规定的条件外,办案人员不得披露有关信息资料;证人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的,可以依法隐匿证人的身份、住址等真实情况;可以允许证人以视听资料等方式提供证言;不在媒体披露可能损害证人声誉或不利于其人身安全的内容或事项。
  担忧二,受到被告人等干扰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干扰证人作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担忧三,人身财产等安全得不到保障
  将受到严重暴力伤害或威胁的证人,可以实行24小时保护。
  证人的财产因作证而受到损害或破坏时,在证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时提供法律帮助;对于严重损害或破坏证人重大财产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担忧四,来自司法机关的侵害
  办案人员向证人收集证据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承担保护责任的办案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造成证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
  担忧五,作证行为影响工作和收入
  证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作证的时间和地点。证人因作证而支付的必要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担忧六,保护不能及时有效
  检察长领导全院的证人保护工作。案件承办人认为证人因作证已经或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职权启动保护程序。证人因作证已经或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提出保护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也可以启动保护程序。证人人身、重大财产利益、重大合法权益受到或即将受到严重侵害,可以专门设立证人保护小组直接承担证人保护工作。
  担忧七,不能按自己意愿客观作证
  办案人员向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充分告知证人如实地提供证据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所要负的法律责任;保障证人对其所提供的证言记录材料享有阅读权、补充权和改正权;办案人员询问不满18周岁的证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证人在作证中所作的不利于本人的陈述而需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证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作证的时间和地点。
  证人保护案例
  
从轻处理“污点证人”
  证人A是宝安区检察院查办的宝安区某局局长受贿案件的行贿人之一,在调查初期,A拒不配合作证。针对A的拒证心理,办案人员向其说明检察机关对证人的保护措施,促成其转化为“污点证人”。在了解了检察机关对证人的保护措施之后,A随即配合调查取证,交代了其为了承包工程而向该局长行贿的事实。依照有关规定,A被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报复证人凶手被擒
  罪犯刘某是宝安区检察院侦破的一挪用公款案的被告人,刑满释放不久,其原先案件的证人B即在街头无端被打。该院意识到这可能是一起人身报复事件,随即督促管辖派出所尽快查办。经调查,果为刘某所为,刘某很快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张国栋)